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960号原告王先明。被告宋善庭。被告张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明与被告宋善庭、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善庭、张玉凤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明撤回对被告宋善庭、张玉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王先明负担。
审判员 任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