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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960号

王先明与宋善庭、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先明,宋善庭,张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960号原告王先明。被告宋善庭。被告张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明与被告宋善庭、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善庭、张玉凤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明撤回对被告宋善庭、张玉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王先明负担。

审判员  任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