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92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红加被执行人深圳市川祺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容。申请执行人潘红加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川祺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纠纷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6】8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川祺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975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孝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