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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0807-1号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孔秀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孔秀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807-1号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冷静。

委托代理人:胡炳华,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子麟,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秀婷,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6049。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7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案没有实际财保,对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432.77元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叶水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志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