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265号原告抚顺虹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肖彩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该公司职工。被告辽宁抚挖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楗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虹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抚挖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顺虹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虹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虹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已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抚顺虹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佳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