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866号申请人江门市华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塘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00000033365。法定代表人梁培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成,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莫梅桂,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江门市华信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莫梅桂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华信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莫梅桂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江门市华信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在350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莫梅桂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门市华信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双水镇沙路村委会宝塔山(土名)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10)第0030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审判员 苏锦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