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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015号

金红新与顾双全、张凤云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红新,顾双全,张凤云,孙新健,顾月芳,顾凤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015号申请执行人金红新,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顾双全,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张凤云,女,196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孙新健,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顾月芳,女,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顾凤宝,女,193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金红新与被执行人顾双全、张凤云、孙新健、顾月芳、顾凤宝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双全、张凤云、孙新健、顾月芳、顾凤宝银行存款人民币606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福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剑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