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015号申请执行人金红新,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顾双全,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张凤云,女,196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孙新健,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顾月芳,女,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顾凤宝,女,193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金红新与被执行人顾双全、张凤云、孙新健、顾月芳、顾凤宝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双全、张凤云、孙新健、顾月芳、顾凤宝银行存款人民币606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福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剑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