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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4291号

王兴荣与孟现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兴荣,孟现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291号

原告:王兴荣,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孟现玲,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荣诉被告孟现玲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荣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现玲的诉讼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荣负担。

审判员  万继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