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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5020号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5020号

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字敏,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银行河口路支行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修磊、被告张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计1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共计285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滨海新区塘沽紫云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X栋X门XXXX号房屋业主。根据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5元由业主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交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小区进行了服务,被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字敏辩称,被告确系塘沽紫云国际X栋X门XXXX号房屋业主,原告陈述的被告房屋面积及欠费时间属实。被告因系顶楼住户,不缴纳物业费用是因其房屋自入主以来一直存在漏水现象,且逐年加重,而原告怠于为其维修,同时小区内卫生环境无人打扫,故被告不同意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系滨海新区塘沽紫云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X栋X门XXX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1.41平方米。2013年10月1日、2015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用按高层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元计算,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的标准,由业主于每月10日之前交纳。物业服务期限分别为两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向原告交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用2854.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物业服务费用未果,于2016年7月11日诉至本院。

原告系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资质的单位,其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物业合同对小区内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被告主张其房屋有漏水现象,不同意交纳全额物业服务费用,原告认可被告房屋漏水,并已积极维修,但经查被告房屋虽有修缮,但仍存在漏水的情况,故本院将根据原、被告陈述,所举证据材料、原告所提供服务情况及小区缴费比例酌情确定被告应缴物业费数额。在庭审中,原告主动撤回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物业服务费用2854.1元的95%,即2711.4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字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崔忻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琭雅附:法条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2.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4.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