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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1111号

蒋某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某,周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蔡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蔡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蔡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蒋某支付欠款48275元、案件受理费656元、申请执行费624元,共计:49555元。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蔡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第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蔡某某的银行存款488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雁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