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蔡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蔡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蔡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蒋某支付欠款48275元、案件受理费656元、申请执行费624元,共计:49555元。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蔡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第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蔡某某的银行存款488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雁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