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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253号

张某申请安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安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某,女,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张某申请安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执行情况复杂,已交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城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1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瑞

审判员  王全恩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