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某,女,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张某申请安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执行情况复杂,已交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城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1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瑞
审判员 王全恩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