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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443-3号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政友、岳西县天宇保洁用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政友,岳西县天宇保洁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省茂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国柱,岳西县华成商务有限公司,程新忠,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44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开发区206国道吴嘴段。

法定代表人:马文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政友。

被执行人:岳西县天宇保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飞旗路。

法定代表人:周政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政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茂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

法定代表人:周国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国柱。

被执行人:岳西县华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南园滨河大道5号楼18-20号。

法定代表人:程新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新忠。

被执行人:程敏。本院在执行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昌小贷公司)与周政友、岳西县天宇保洁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保洁公司)、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兰公司)、安徽省茂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辉电子公司)、岳西县华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商务公司)、周国柱、程新忠、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敏、程新忠在岳西县有房产、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程敏名下所有权证号为:14748、08302、09641、12249、12558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程新忠名下所有权证号为:12565、051158、051157、12247、09889、09888、07079、071148、2003625、061132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程敏名下(2008)第20080260、(2009)第0849号、(2014)第0968号土地,期限为三年。

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程新忠名下(2008)第20080265、(2007)第2007159号土地,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审判员  葛立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