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036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被告:陈某,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 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