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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3036号

陈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036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被告:陈某,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 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