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231号
原告:黄建明,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柱,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代元,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璐,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谢习松,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建明与被告马代元、赵璐、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黄建明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黄建明负担。
审判员 李异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