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5民初376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刘加寿、姜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刘加寿,姜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5民初376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1、5、11、13号、广州大道南874-896号(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

负责人:叶祝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章、袁谦,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加寿,曾用名刘成丰,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姜云霞,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刘加寿、姜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简扬生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代理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斯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