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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418号

夏清生、孙秋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清生,孙秋凤,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418号房6申请执行人王劲松,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夏清生,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孙秋凤,女,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孙秋凤,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劲松与被执行人夏清生、孙秋凤、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育才路以南规划三路以东宏博金林小镇7号楼112号丘地号为13-16/87-7-112面积为98.5平方米的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出租、出售、抵押、抵债、赠与、毁损、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