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周梵,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谭国平,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梵与被执行人谭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谭国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勇
审判员 文辉
审判员 易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