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5刑初25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漳东线从西徐往笏石方向行驶在路右第一车道上,行驶至漳东线365公里395米处,车前部与同向行驶在第一车道上的被害人詹某某无证驾驶后部车灯无效的秀屿临时牌照三轮轻便摩托车车后部相碰撞,致使被害人詹某某受伤后于2016年1月17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而死亡。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另查明,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詹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约支付补偿款,取得被害人詹某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提取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书、病危病重通知书、火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莆田市秀屿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凭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临床鉴定书、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上一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林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敏
人民陪审员 蔡金荣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