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117号原告杨勤楚,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教师,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陈星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红(曾用名李晓红),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务农,住邵东县。被告左竹莲,女,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务农,住址同上,系李大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楚与被告李大红、左竹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勤楚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勤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勤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杨勤楚承担。
审 判 员 赵霞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颜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