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241号
原告:宣瑞,居民。
被告:郭汝朋,居民。
被告: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2777633T。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小区东6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程世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瑞与被告郭汝朋、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瑞撤回对被告郭汝朋、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45元,减半收取为26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臧传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