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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241号

宣瑞与郭汝朋、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瑞,郭汝朋,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241号

原告:宣瑞,居民。

被告:郭汝朋,居民。

被告: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2777633T。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小区东6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程世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瑞与被告郭汝朋、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瑞撤回对被告郭汝朋、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45元,减半收取为26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臧传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