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077号
原告:林智盛,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刘佳绮,住所湖南省泸溪县。
原告林智盛与被告刘佳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林智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一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剑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