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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0077号

林智盛与刘佳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智盛,刘佳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077号

原告:林智盛,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刘佳绮,住所湖南省泸溪县。

原告林智盛与被告刘佳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林智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一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剑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