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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执字第2017号

赵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所涉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谢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201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鼙鼓楼区。本院在执行赵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所涉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川民申字第280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据以执行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4681号民事判决予以提审,并裁定在再审期间中止对(2015)成民终字第46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4681号民事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黄文进

审判员 陈良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弟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