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201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鼙鼓楼区。本院在执行赵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所涉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川民申字第280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据以执行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4681号民事判决予以提审,并裁定在再审期间中止对(2015)成民终字第46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4681号民事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黄文进
审判员 陈良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弟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