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730号罪犯于三山,男,1993年9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梁刑初字第00326号刑事判决,认定于三山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8月25日以罪犯于三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于三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且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三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代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琼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