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山明,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阔(赵山明之子),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王佐村293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荣,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山明、上诉人北京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源工贸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均系未经规划、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原判决认定鑫海源工贸公司与赵山明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按照合同有效对本案进行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白 松
审 判 员 曹 雪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牛晓煜
书 记 员 孙春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