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临执民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单文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临於商初字第002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单文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文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单文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单文波(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55716.3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樟贤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献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