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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刑初141号

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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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批准逮捕,于2016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7日中午,喻增国(已判决)在大悟县新城镇大畈村参加其哥哥喻增忠的儿子十岁生日宴,酒后因误认为大畈村村主任喻某甲私自占用其家耕地挖塘与喻某甲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被告人雷某因喻增国与喻某甲发生争吵受喻增国邀约,伙同吴涛、尹龙(均已判决)等���为泄愤持木棒等物驾车至喻某甲家中,将在喻某甲家中做客的被害人喻某丙、张某、邓某甲、邓某乙等人打伤,并将部分物品砸毁。经鉴定:喻某丙左颧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邓某甲头部损伤为轻微伤;张某头部及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邓某乙头部及双肩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人喻某甲、宁某、喻某乙证言;被害人喻某丙、张某、邓某甲、邓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大悟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审理中,本院委托大悟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雷某平常的表现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雷某各方面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这次犯罪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被告人在犯罪前表现良好。相关部门愿意接受被告人雷某,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进行帮教监管,建议对被告人雷某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对该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同案犯已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雷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炜琳

审 判 员  毛光荣

代理

审判员  刘建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久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