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65号申请人梁建春。
被执行人:XX丰。
被执行人:王国义。
被执行人:王义。申请人梁建春与被执行人XX丰、王国义、王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王义、王国义的银行存款38098.58元划拨兑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梁建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义有底商一处,我院核查后做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义位于宽城镇滨河街下花园天宝小区7号楼A区9号商铺,该商铺查封后案外人王嬴男就该查封商铺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做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已提起上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1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秀山
审 判 员 李志勇
代理
审判员 褚秀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松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