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925号
原告:姚荣欣,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同会,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姚荣欣诉被告姚会同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姚荣欣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荣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姚荣欣负担。
审 判 长 李进锋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孙庆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位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