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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925号

姚荣欣与姚同会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姚荣欣,姚同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925号

原告:姚荣欣,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同会,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姚荣欣诉被告姚会同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姚荣欣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荣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姚荣欣负担。

审 判 长  李进锋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孙庆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位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