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审9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蒋峰,局长。被执行人江作举(户);江作举,男,汉族,1969年2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龙坡国土监[处理决定][2016]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1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被执行人江作举(户)作出九龙坡国土监[处理决定][2016]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江作举(户)在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X社的房屋所占土地经渝府地[2015]155号文件批准征收,各项补偿安置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实施。但江作举(户)仍不接受补偿,也不自行拆除在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交出已征收土地。遂决定:责令江作举(户)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已征地上的房屋,交出已征土地。被执行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未予履行,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龙坡国土监[处理决定][2016]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九龙坡国土监[处理决定][2016]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佘 洁
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
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