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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779之一号

李达耀、李永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达耀,李永丽,李贤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779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李达耀,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李永丽,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李贤朝,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达耀与被执行人李贤朝、李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贤朝有商品房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贤朝(共有人姚坤任)所有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凤凰新区金凤凰商业中心第22幢D401号商品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西山字第××号、浔房权证西山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李贤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贤朝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被执行人李贤朝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锦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