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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051-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公路管理所与被执行人芜湖大魏运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公路管理所,芜湖大魏运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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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皖1802执2051-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昭亭路交通大楼。

法定代表人:孙兆祥,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芜湖大魏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皖江大市场15幢1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公路管理所与被执行人芜湖大魏运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2016)皖180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芜湖大魏运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公路管理所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执行费6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大魏运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大魏运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枫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