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505号
原告:周宝新,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何秀芝,女,47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新与被告何秀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宝新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宝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宝新负担。
审判员 张大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 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