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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505号

周宝新与何秀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宝新,何秀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505号

原告:周宝新,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何秀芝,女,47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新与被告何秀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宝新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宝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宝新负担。

审判员  张大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 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