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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5702号

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702号原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北京通铁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谢瑞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双、樊金来,赤峰市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区王府大街北回丰公司综合楼一楼大厅。负责人白彦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吉洋,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北回丰公司综合楼职工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盆学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