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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1675号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赵玉良刑事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良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675号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玉良。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26日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刑初字第5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贵群

审判员  于胜军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