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777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5日,重庆市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胡进军,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7日,重庆市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余昌纯,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高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