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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4777号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777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5日,重庆市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胡进军,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7日,重庆市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余昌纯,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高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