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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02民初3399号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02民初3399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74年12月16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丰登社区第三居民小组。(未到庭)被告李某,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址同上。(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奕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