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02民初3399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74年12月16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丰登社区第三居民小组。(未到庭)被告李某,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址同上。(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奕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