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执53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梁晒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梁晒英,熊时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61465X。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分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梁晒英,女,汉族,1956年5月2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熊时荣,男,汉族,1953年5月9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梁晒英、熊时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晒英、熊时荣银行存款313234.0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胜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