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5执9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2015)正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林海
审判员 郭建伟
审判员 关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