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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322号

魏大顺与康小东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大顺,康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322号申请执行人魏大顺,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被执行人康小东,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魏大顺与康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1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11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93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