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378-4号申请执行人涂金寿。被执行人陶建川。被执行人张思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金寿与被执行人陶建川、张思文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陶建川、张思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涂金寿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陶建川、张思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磊明
审判员 程忠明
审判员 杨建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