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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5民初106号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5民初106号原告韩某某,女,撒拉族,1985年12月1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居民,住本县积石镇东门南街5号。被告马某某,男,撒拉族,1983年2月5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居民,住本县积石镇木匠滩86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