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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586号

赵树海、杨敬平申请执行贵州贵铝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树海,杨敬平,贵州贵铝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海,男,195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杨敬平,女,1956年9月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贵州贵铝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龚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聂亚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赵树海、杨敬平申请执行贵州贵铝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黔01民终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将(2016)黔0113执586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晓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作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