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2执15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夏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夏浪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91号。

负责人:郭仁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天禄,该行个人贷款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夏浪,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夏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夏浪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借款本金224310.34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对被执行人夏浪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XX路XX小区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海房权证海字第531XX号)的处置具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夏浪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登记。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夏浪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XX路XX小区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海房权证海字第531XX号)。该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现已进行评估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对该房产的处置具有优先受偿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房产处置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