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422号
原告:袁国雄,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琼心,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欣,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和兴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一村凤岗路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瑶。
被告:吴庭坚,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林海瑶,女,1974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雄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和兴隆贸易有限公司、吴庭坚、林海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国雄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伟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体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