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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980号之九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金鼎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金鼎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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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98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被执行人宁波金鼎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42922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012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金鼎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金鼎包装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金鼎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金鼎包装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20429227)在宁波建设银行的33101995241050133070-0001的存款人民币29156093.6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尚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