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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初340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临海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临海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34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丕红。

委托代理人:沈赟,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临海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吴立信

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王迎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