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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1643号

龙承祥与罗长河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承祥,罗长河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龙承祥,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罗长河,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本案在执行龙承祥与罗长河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罗长河下落不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罗长河银行存款10400元,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罗长河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龙承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长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承祥确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黄文进

审判员 陈良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弟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