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82民初1383号

方楚锋与XX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楚锋,XX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初1383号

原告:方楚锋。

委托代理人:周校刚,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XX民,私营业主。

原告方楚锋诉被告XX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吕璟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姜亚群、明先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楚锋的委托代理人周校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楚锋诉称:XX民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10月20日向方楚锋借款25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方楚锋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款后,方楚锋多次向XX民催讨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XX民返还借款25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原告方楚锋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XX民于2015年10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XX民向方楚锋借款25万元的事实。被告XX民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方楚锋提供的证据,被告XX民虽未到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核,证据系书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达到原告方楚锋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XX民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方楚锋借款25万元,并于结算当日向方楚锋出具了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方楚锋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00)特立此据借款人XX民2015、10、20”的借据。后方楚锋多次找XX民催讨借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一、被告XX民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方楚锋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清楚,借贷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方楚锋要求被告XX民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原告方楚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对利息作出了明确约定,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方楚锋要求被告XX民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XX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楚锋借款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方楚锋要求被告XX民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XX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XX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 璟

审判员 姜亚群

审判员 明先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