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恢176号申请人杜长力。被执行人杨英。本院在执行杜长力与杨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杨英在中国包商银行敖汉旗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杨英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杨英在中国包商银行敖汉旗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