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23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樊利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强,副所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惠乐美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刘军。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利市监城东罚字(2015)88号《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安徽省惠乐美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利市监城东罚字(2015)88号《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利市监城东罚字(2015)88号《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安徽省惠乐美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12日,从利辛县栗怀英食品店购进海南椰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植物蛋白饮料2箱,每箱24盒,共计48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6日,保质期9个月。201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其经营场进行检查时发现1盒“椰树”植物蛋白饮料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仍在继续经营。至案发时,当事人称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该饮料只有1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6日。被执行人安徽省惠乐美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惠乐美商贸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椰树”植物蛋白饮料1盒;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利市监城东罚字(2015)88号《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利市监城东罚字(2015)88号《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亚
审 判 员 周文利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