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016号
原告:殷秀云,女,汉族,1955年8月17日生,住襄城县。
原告:仝晓卫,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生,住襄城县。
原告:仝晓利,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生,住襄城县。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丹,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唐宾宾,男,汉族,1989年8月23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号。
负责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宪法,该公司职工。
原告殷秀云、仝晓卫、仝晓利诉被告唐宾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经审理查明,事故车辆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投保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认为,三原告起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秀云、仝晓卫、仝晓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10元,退还给原告殷秀云、仝晓卫、仝晓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素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霍 方 关注公众号“”